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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助推增值化创新工作的通知黄资建函[2024]4号

来源:西塞山区自规局   时间:2024-08-30 16:29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精神,强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服务的高效协同,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实现不动产登记服务从"便捷"走向"增值"的服务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新建商品房带押销售及过户

在购房人和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情况下,支持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新建商品房进行销售,按照"新贷还旧贷"的运作模式,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和注销抵押登记,即可依法完成销售,过户,实现原抵押权注销,销售网签,预告(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贷款审批,发放新贷款和偿还旧贷款无缝衔接。

鼓励不动产带押过户提质扩面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保监会黄石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鼓励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3]63号)要求,认真落实不动产"带押过户"跨行办理的政策,将"带押过户"拓展覆盖至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

推行无还本续贷抵押服务

已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经营主体,在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无还本续贷"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审核合格后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实行抵押即交证服务模式

整合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场景,满足经营主体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对抵押融资的需求。

(一)土地供应阶段。对于新拿地的经营主体有抵押融资需求的,可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时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应靠前服务,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审核合格后可以不动产单元号代替不动产权证书号与经营主体签订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首次登记联办模式,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项目建设阶段。已办理了土地抵押的经营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有融资需求的,可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其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已办理了土地抵押的开发企业,允许其预售商品房并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采取土地量化登记方式,将土地抵押的量化以"宗"为单元细化到以为单元,该栋商品房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即从抵押范围中解除,通过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置换的方式,分步解除土地抵押。

(三)项目验收阶段。已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经营主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可转为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其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提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质效

(一)简化预转本登记流程。购房人与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可就自动办理预告转本登记事项作出约定,当具备转本登记条件且购房人缴纳税费后,自动发起抵押预告转本登记,无需购房人与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再次提交申请。

(二)精减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将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内容纳入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中,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收取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三)优化现场查看程序。在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时,金融机构已进行现场查看的,可根据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的意愿,就抵押物建造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