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全称):黄石市西塞山区创发产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方(全称):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现就委托方委托监理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工程的监理服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黄石市西塞山区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黄石市西塞山区夏浴湖路以南、二龙路以东 。
3.工程规模:项目用地面积 108 亩,其中一期建筑面积 10.9 万㎡,含 1 栋研发楼、9 栋多层厂房、1 栋 6 层倒班楼及配套设施等。
4.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建设投资 196260832.35元。
5.项目合同工期: 235 天。
二、监理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方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方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方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方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方整改并报委托方;
15.经委托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方;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方。
23.其他双方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 。
三、监理期限
监理方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止。
四、监理酬金
1.监理酬金按以下方式计取:按监理费率计取,本项目含税监理酬金为: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监理费率0.66%。在工程结算审计价款未明确前,暂按人民币19626万元为基数计算监理酬金,签约监理酬金暂定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伍仟叁佰壹拾陆元整(¥1295316.00)元。
2.如因非监理方责任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或延期,工期延误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监理酬金双方协商解决。
3.监理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监理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按施工单位每3个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中标费率0.66%支付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中标费率0.66%支付监理费;施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按结算价*97%*中标费率0.66%支付监理费;余款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付清。
4.监理方应在委托方付款前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起的付款迟延不利后果由监理方自行承担。
五、监理机构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2.本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代表1名,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4名;监理员2名 。
3.监理方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方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方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方。
监理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
6.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授权范围如下:
任何涉及工期延期和(或)工程价款变更的事项,监理方均需要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批准才能向承包方发布指令。
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授权范围,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
六、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指派 / 作为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2.委托方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委托方应无偿向监理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应及时向监理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4.委托方应为监理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5.委托方有权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七、监理方义务
1.监理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监理方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2.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委托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方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方应协助委托方、承包人协商解决。当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方应按要求提交报告,报告种类,提交时间和份数具体要求如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评估报告、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等根据委托方要求提供 。
4.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方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5.监理方的工作用房、设备、交通和住宿均由监理方自备。
6.监理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方或工程有关信息、数据。
八、合同解除
1.因监理方原因导致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 30万 元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2.监理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与工程承包人实施虚增工程量、虚假签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3.监理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委托方应通知监理方限期改正,监理方拒不整改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监理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方按以下方式与监理方办理解除合同结算:
(1)采取监理费率的,应付结算价款=(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监理费率 0.66 %)×违约折扣率80%-应付违约金等违约赔偿款。
监理方配合办理监理工作交接,提交相关监理资料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方支付解除合同应付结算价款。
九、违约责任
1.监理方违约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监理方应据实赔偿损失。
2.监理方原因导致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要求的,监理方应按签约监理酬金(或监理酬金包干价)的 10 %支付违约金。
3.监理方转包监理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按签约监理酬金(或监理酬金包干价)同等数额支付违约金。
4.监理方应检查的项目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每一次应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工程签证单、联系单等文件,签署意见不明确或含糊不清,每一次应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工程签证单数据虚假或与规定不符,每一次应应按相应签证单工程造价的5倍支付违约金。
5.监理方必须按投标承诺派遣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整应提前14日向委托方提出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方能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每个月在工地不少于22天,其它监理人员每个月在工地不少于26天,并接受委托方的日考勤制度和离开请假制度。否则,每人每缺一天监理方应支付 500 元违约金。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原因外,主要监理人员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未经许可离岗,每发生一次,监理方应支付 500 元违约金。
6.监理方未进行旁站的,每一次应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7.委托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施工的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而监理方没有采取措施的,每发生一次监理方应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8.监理方现场人员应自行解决住宿,绝不与施工方同吃同住,也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若发现此行为,监理方应按每次 1000 元支付违约金。
9.监理方逾期提交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10.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十、其他
1.监理方指定的合同履行联系人为: / 电话: / 。
2.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向委托方或监理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方:黄石市西塞山区创发产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监理方: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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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