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钻勘察服务合同
发包人(全称):黄石市西塞山区创发产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人(全称):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黄石市西塞山区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超前钻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黄石市西塞山区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超前钻 。
2.工程地点:夏浴湖路以南、二龙路以东。
3.工程规模、特征:对1栋研发楼、9栋厂房和1栋6层倒班楼共11栋厂房、房屋需提供场地施工勘察报告。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 黄石市西塞山区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超前钻,本次为施工勘察。
2.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勘察技术委托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3.预计工作量:对1栋研发楼、9栋厂房和1栋6层倒班楼共11栋厂房、房屋需提供场地施工勘察报告,工程桩基施工勘察数量906根,预计钻探总进尺21828米。
三、质量标准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5份,其中纸质档 4份,电子档 1份。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勘察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四、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工期为 40 日历天,并在 40 天内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若非勘察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
五、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按 60元/米综合单价据实结算,当总费用大于98万元,按98万元总价计取。
2、付款方式:本工程勘察费单价 60 元/米(当总费用大于98万元,按98万元计取)。支付方式:勘察人进场完成钻探孔的一半,支付发包人确认工作量的70%,勘察人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施工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至发包人确认工作量的70%,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勘察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提交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6%。勘察人未提交合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起的迟延付款不利后果由勘察人承担。
六、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
七、勘察人责任
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8.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9.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0、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岩土注册号 )。
八、合同解除
1、出现工程停建等客观原因,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勘察人尚未进场开展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无需支付勘察费;勘察人已经进场的,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占约定工作量比例支付勘察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据实结算),具体金额以发包人审定金额为准。
2、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勘察人违约责任并无需支付勘察费。
3、勘察人迟延提交勘察成果达3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勘察人违约责任并无需支付勘察费。
4、勘察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无需支付勘察费且有权追究勘察人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勘察人应按约定勘察费总额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勘察人未按期提交勘察成果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约定勘察费总额的_5_%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迟延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还应按约定勘察费总额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同时,勘察人还应按约定勘察费总额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据实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发包人的勘察成果,勘察人有保密义务。勘察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约定勘察费总额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
1、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勘察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