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程合同
甲方:湖北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
乙方: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诚信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塞山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西塞山工业园区
3、工程承包范围:充电桩设备采购(一体式充电机60kw)及安装、调试、保修等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5、工期要求:计划工期90天,具体供货及安装批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为:2056136.61元(大写:贰佰零伍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陆角壹分元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按竣工图纸实际工程量给予结算,变更或签证按计量规则和计价规范给予结算,最终结算以甲方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三、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第一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履约保函),共计人民币205613.66元(大写:贰拾万零伍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陆分)。
2、若乙方未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或退还保函原件)。
4、 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抵偿违约金及损失,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约定金额。
四、结算及付款
1、以上设备及工程款包含税金(充电桩设备一体式充电机60kw税费13%、剩余安装部分9%),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发票合规、真实性负责,如后期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乙方将承担对应发票金额的20%违约金,并直至发票合规;乙方未提供合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本工程按充电桩设备每批次运抵现场经监理、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设备对应价款的4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应扣除已支付充电桩设备材料款);乙方办理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5%;剩余1.5%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全过程不计息。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每逾期一天,按结算工程款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经催告逾期达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进度和技术质量管理,负责部分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乙方负责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甲方及时予以指导。乙方已施工的部位中途若出现设计变更或核定,需要乙方返工的,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返工费用开据签证单,签字并盖章后交给乙方进行返工。
2、协调施工现场内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主动配合安排实施。
3、甲方有权对不符合甲方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予以清退(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一套。
5、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乙方按甲方要求堆在现场内规定地点。
(二)乙方职责及承诺
1、质量标准:合格。
设备采购的选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选型标准、附件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乙方应随货提供齐全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及甲方要求,完工调试后,经监理、发包方(业主)、供电部门、运营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2、保修期内,乙方须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派员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逾期未到场处置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人员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不需要乙方认可。
3、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乙方按甲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
4、安全生产:达标
(1)乙方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施工安全教育,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因乙方违规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遵守机械操作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安全设施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5、乙方按照甲方进度要求保证充裕的劳动力进场施工,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6、乙方自行负责项目施工需要水、电,甲方不提供。
7、全力配合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8、乙方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完成设备、安装工程相关资料。
六、文明施工
1、为达到文明工地,乙方需服从甲方人员的工作安排,严禁赤膊工作,严禁穿拖鞋上班,严格按照现场各种规定实施。
2、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完场清及竣工验收等,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处罚或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
七、保修期
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本工程保修期具体如下:工程缺陷责任期二年,充电桩设备质保期3年。
八、违约、争议
1、执行合同中如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按照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应当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付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事实就是的原则进行合同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选型标准
附件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
附件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选型标准
一、总体选型标准
1. 充电桩必须具备SDK方式直连接入车联网平台功能和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功能。应配置4G通信(全网通)模块。
2. 充电桩质保期满足3年要求。
二、直流充电桩
60kW非车载直流充电机为一体式结构形式,全部构成元件安装在同一个柜体内。基本构成包括: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计量表计、充电接口、人机组件、液冷装置、读卡器等。充电机配置一个GB/T 20234.3-2023的直流液冷充电枪。
该设备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 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 GB/T 20234.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0234.3-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 GB/T 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 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 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 NB/T 11305.1-2023 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 第1部分:总则和第2部分:有序充电
1. 主要特点
充电效率高,半载以上时效率可达94%。
功率按用户需求配置,可满足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交互界面采用液晶屏幕,操作简单明了。
人机界面显示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已充电量等信息及运行状态信息。
充电微机监控设有各种完善的保护,以防充电过程中,充电接头意外拔出;以及充电电流过流告警及保护,充电电压过、欠压保护、紧急停电等。
系统具有CAN /以太网接口/4G等多种通讯口。
具备功率智能负荷分配功能。
2. 技术参数
(1)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20℃~50℃;
相对湿度:5%~95%;
海拔高度:≤2000m;
大气压强:80kPa~110kPa;
(2)电源条件
交流输入电压:380V±15%;
交流电源频率:50Hz±1Hz。
(3)输出电压和额定功率
直流输出电压范围:DC200V~1000V;
恒功率输出电压范围:低电压段DC300V~500V,高电压段DC500V~1000V;
(4)低压辅助电源
采用GB/T 20234.3-2023充电接口的充电机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低压辅助电源,低压辅助电源模块应具备过负荷、过压、过温保护功能。
辅助电源电压:(12±1.2)V;
辅助电源额定电流:10A;
纹波峰值系数:不超过±1 %。
3. 功能要求
(1)系统通信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与电动汽车BMS或车辆控制器通信的功能,能判断充电机是否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正确连接;获得电动汽车BMS或车辆控制器充电参数和充电实时数据。
(2)计量功能
充电机应具有对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充电机计量应满足GB/T 29318-2012的要求,充电机计量功能还应符合JJG1149-2022的要求。充电机配置直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应满足GB/T 33708-2017的要求。直流电能表如采用外附直流分流器,分流器应满足Q/GDW 11850-2018的要求。
直流电能表应具备RS485接口,通信协议应遵循DL/T 698.45-2017《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及其备案文件的技术要求。
(3)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
充电机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部件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其中防霉变腐蚀试验应按照GB/T 2423.16-200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1,长霉程度等级不低于标准中要求的2a;其中防盐雾腐蚀试验应按照GB/T 2423.17-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48 h,试验后在15 ℃~40 ℃流水中用柔软的刷子清洗7分钟,干燥1小时,产品应无赤/青锈、没有出现涂装掉落现象、涂装无鼓起。
(4)急停功能
应安装急停装置来切断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联系,以防电击、起火或爆炸。启动急停装置时应切断充电桩的动力电源输入,急停装置应具备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4. 安全要求
(1)允许温度
充电机的表面温度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2.5.3条的规定。
(2)电击防护
充电机的电击防护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第7章的要求。
(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充电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4条的规定。
(4)接地要求
充电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6 mm,并应有接地标志;
充电机金属材质的门板、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铜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机的结构主体框架连接,且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2.5 mm2;
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连接,且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 Ω;
充电机内的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单独连接到接地导体(铜排)上,不应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 标志
充电桩应具有铭牌,并安装在明显位置,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额定输出电压;
——额定输出电流;
——出厂编号;
——生产日期;
——室内或室外使用(IP等级)
三、交流充电桩
7kW交流有序充电桩为一体式结构形式,全部构成元件安装在同一个柜体内。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应满足GB/T 20234.2中的相关要求,充电线缆引出长度不小于5米。
环境温度:-20 ℃~+50 ℃
相对湿度:5 %~95 %。
海拔高度:≤2000 m。
大气压强:80kPa~110kPa
周围环境: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2. 计量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独立电能计量装置,具有对每个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单独计量的功能。
有功电能的计量误差不超过±1%,交流计量准确度等级不低于1级,符合JJG1148-2018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国家计量许可认证或检验报告等材料。
充电桩应预留供计量检定用的脉冲采样接口。
3. 接地要求
充电桩的接地要求应能满足以下的规定:
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Ω;
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²;
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
- 标志
充电桩应具有铭牌,并安装在明显位置,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额定输出电压;
——额定输出电流;
——出厂编号;
——生产日期;
——室内或室外使用(IP等级)
附件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
一、验收原则
在充换电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及以及国网公司、国网电动公司、湖北省能源局的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验收要求
充换电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系统、安防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土建系统、消防系统、辅助系统和项目资料验收。
三、验收内容
供配电系统验收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方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变压器 | 检查变压器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变压器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 kV~110 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的有关规定 | ||
2 | 变流柜及 | 检查供电系统盘柜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盘柜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 | ||
3 | 低压母线 | 检查设备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设备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的有关规定 | ||
4 | 低压配线 | 检查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核对配电设备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 ||
5 | 低压隔离 | 检查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设备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 ||
6 | 电能质量 | 检查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 | ||
7 | 电能计量 | 检查供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校对计量装置的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 ||
8 | 防雷接地 | 检查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防雷和接地,核对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 ||
注:验收结论中,如该项合格,则在验收结论中打“ √ ”,不合格打“×”。 | ||||
充换电系统验收
交流充电桩验收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方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型号 | 检查交流充电桩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文件进行验收 | ||
配置 | ||||
数量 | ||||
2 | 基本构成 | 检查交流充电桩图纸与实物,核对充电桩技术参数,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有关规定 | ||
结构 | ||||
标志与标识 | ||||
技术参数 | ||||
3 | 充电控制导引 | 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有关规定 | ||
通信功能 | ||||
电子锁止功能 | ||||
人机交互功能 | ||||
计量功能 | ||||
急停功能 | ||||
保护功能 | ||||
4 | 充电接口 | 检查充电插座的结构、物理尺寸、端子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规定 | ||
5 | 防雷接地 | 检查交流充电桩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 ||
注:验收结论中,如该项合格,则在验收结论中打“ √ ”,不合格打“×”。 | ||||
非车载充电机验收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方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型号 | 检查非车载充电机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文件进行验 | ||
配置 | ||||
数量 | ||||
2 | 基本构成 | 检查非车载充电机图纸与实物,核对充电机技术参数,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 | ||
结构 | ||||
标志与标识 | ||||
技术参数 | ||||
3 | 充电控制功能 | 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文件进行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有关规定 | ||
通信功能 | ||||
绝缘检测功能 | ||||
电子锁止功能 | ||||
人机交互功能 | ||||
计量功能 | ||||
急停功能 | ||||
保护功能 | ||||
4 | 充电接口 | 检查充电连接器的结构、物理尺寸、端子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 | ||
5 | 防雷接地 | 检查非车载充电机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 ||
注:验收结论中,如该项合格,则在验收结论中打“ √ ”,不合格打“×”。 | ||||
监控及通讯系统验收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方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型号 | 检查监控系统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 ||
配置 | ||||
数量 | ||||
2 | 与充换电设备间的通信协议 | 检查通信协议参数,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 ||
3 | 技术参数 | 检查核对监控系统技术参数,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 ||
4 | 功能 | 检查核对监控系统功能,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
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方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土建工程 | 核对站房及附属建筑物土建工程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 ||
2 | 钢结构 | 核对钢结构的实际施工结果与涉及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 | ||
3 | 消防设施 | 核对消防设施配置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应符合本规范第7.2.3~7.2.6条的有关规定 | ||
4 | 防雷接地 | 核对站房及附属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 ||
5 | 电气照明 | 核对站房及附属建筑物电气照明装置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 ||
6 | 站区标识 | 核对站区标识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图纸等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 | ||
注:验收结论中,如该项合格,则在验收结论中打“ √ ”,不合格打“×”。 | ||||
文档资料验收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 | 收 | 方 | 法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1 | 文档资料 | 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与图纸、现场是否相符 | |||||
2 | 变更、签证 | 是否有变更、签证,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 |||||
3 | 图纸 | 检查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一致 | |||||
现场电阻实测记录
序号 | 测试部位 | 测试电阻 | 测试电阻 | 测试电阻 | 设计值 |
设备、材料核查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图纸上数量 | 实际使用数量 | 实际与图纸上是否相符 | 备注 |
如图纸上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与实际不同,需在备注上列明细实际产品规格型号与数量。
整站照片 | ||
设备照片 | ||
电缆照片 | ||
1. 整体站点取正面和左右45度拍摄各一张,取景范围须涵盖站点全景(包含所有充电桩、监控设施、雨棚、防护车档等站点设施);
2. 设备照片需拍清楚每台设备的正面照片;
3. 电缆照片需拍摄清楚电缆上标号,实测电缆规格大小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