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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6年第004号)

  来源: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时间:2026-09-14 10:12

索引号000014349/2026-54056 主题词
发文单位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24202034200850394西城管罚决字〔2026〕第004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4栋建筑物分别是门诊大楼、住院楼、医疗废弃物处理室以及消防泵房,均未经规划许可。其中1.门诊大楼开工建设于1994年,1998年竣工,实际投资40万元,层高4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837.03平方米;2.住院楼开工建设于1999年,2002年7月竣工,工程造价105万元,层高3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952.82平方米;3.医疗废弃物处理室建设于2020至2021年期间,层高1层,砖混结构,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建设,建筑面积29.45平方米;4.消防泵房开工建设于2025年7月,10月份竣工,层高1层,为简易板房,建筑面积32.04平方米,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需要建设消防喷淋以及烟感等相关设施而建设。4栋建筑物建成后至今一直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没有进行过改建、扩建、翻修;已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正常运营,未被查封。其中住院部和门诊部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规划手续不完整,经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消防泵房和医疗废弃物分别为满足消防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需求而建设,经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鉴于当事单位无主观过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涉案的4栋建筑物均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用房,其中门诊楼、住院楼因属历史遗留问题,经资建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消防泵房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室被资建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配套设施,其存在直接服务于公共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两大公共利益,若予以拆除,将直接导致该中心无法满足消防安全和医疗废弃物规范化处置的法定要求,进而对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共环境卫生构成现实威胁,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十条“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的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责令当事单位60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对门诊楼、住院楼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处以该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72,500.00元);
2.对消防泵房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室予以没收实物。 
2026.9.9黄石市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