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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西塞山区市监局    时间:2026-09-02 16:59

索引号000014349/2026-50817 主题词
发文单位西塞山区市监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张丽娟:

你(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20****2069)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湖北瑞美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2009年5月14日湖北瑞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西市监冒不撤 [2026] 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