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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时间:2026-08-31 15:20

索引号000014349/2026-50052 主题词
发文单位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湖北富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420203MAE8L6L632西城管罚决字〔2026〕第003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湖北富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门卫室过程中将门卫室居中平移了6米(未超过红线、未扩建),门卫室工程总价34351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罚款鉴于湖北富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已经停止建设,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湖北富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罚款工程造价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34,351元)的5%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柒元伍角伍分(¥: 1717.55元)的行政处罚。2026/08/26黄石市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