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为满足西塞山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文件规定,现就本次土地征收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本次土地征收项目名称为黄石市西塞山202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环大冶湖新区供水项目)。
二、土地征收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黄石市西塞山202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环大冶湖新区供水项目)批准征地机关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黄石)〔2025〕31号,批准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
三、土地征收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供水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土地征收范围及面积
本次征收涉及西塞山工业园区牯牛洲村集体农用地0.6675公顷(含耕地0.6675公顷),建设用地0.0156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831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各村及各地块具体位置、权属、面积和地类情况详见《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拟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号)规定,该批次建设用地均位于黄石市城区区片级别Ⅳ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7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4.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52.2万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黄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核算。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就业培训安置等途径予以安置。
七、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救济途经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次土地征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塞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有行政复议要求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有行政诉讼要求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本次土地征收无异议、无行政复议要求、无行政诉讼要求。
本公告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16日(10个工作日)。本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由区政府委托西塞山工业园区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相关费用,并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和就业培训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后5日内腾退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和移交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次土地征收有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影响本次实施土地征收。
特此公告。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