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督导部门:
鉴于相关人事变动,根据河湖长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河湖体系,压实河湖长责任链条,现对全区重要水体的河湖长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级河湖长名单及巡河规范见附件1和附件2。
附件:1、西塞山区河湖长巡查工作规范
2、西塞山区三级河湖长及督导部门名单
中共黄石市西塞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西塞山区河湖长巡查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湖巡查力度,推进各级河湖长有效履职尽责,根据《湖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鄂河办发〔2021〕2号)和黄石市河湖长巡查工作规范要求,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主体
区、镇(街)、村(社区)三级河湖长及区督导部门。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
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河湖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安全保护区等管理保护范围,必要时可由水域延伸至岸上、扩展至流域,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
河湖长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
(一)岸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流域内取排水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湖港渠、排口(含排污口);其他涉及河湖长制任务落实的区域。
(二)岸线。岸线完整性,巡查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等破坏岸线完整性的情况;岸线稳定性,巡查崩岸、施工、爆破、钻探等破坏岸线稳定性的情况;其他涉及河湖长制任务落实的区域。
(三)水域。水域完整性,巡查围垦、围堤、拦汉等破坏水域完整性的情况;水域生态性,巡查水体水质、水面清洁、生态水量保障、水生生物保护等反映水域生态的情况;其他涉及河湖长制任务落实的区域。
(四)洲滩。洲滩完整性,巡查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等破坏洲滩完整性的情况;洲滩生态性,巡查洲滩开发与利用情况,巡查洲滩植物覆盖及保护、水生生物保护等反映洲滩生态的情况;其他涉及河湖长制任务落实的区域。
(五)设施。河湖水利工程设施、河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划界界桩等;涉及河湖长任务落实的跨河湖、穿河湖、穿堤、临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三、巡查内容
(一)区总级河湖长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流域内下级河湖长及其督导单位、相关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2、流域内协调联动机制运行情况,上下游、左右岸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情况,重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等。
3、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影响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大问题,以及流域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现场等重要点位和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饮用水源地等河段或湖区。
(二)区和镇(街)级河湖长(或委托督导部门)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河湖长制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2、上级交办问题整改情况,重大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河湖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联合执法组织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3、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问题,以及流域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现场等重要点位和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和其他涉及河湖长制任务落实,对河湖形态、功能和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等有影响的区域。
(三)村(社区)级河湖长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河湖水面、岸线保洁情况。
2、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正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3、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问题。
4、河湖长公示牌设置情况,是否存在倾斜、破坏、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四、巡查频次
总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
区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双月。
区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
镇(街)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月。
镇(街)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双月。
村(社区)级河湖长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半月。
五、巡查方式和要求
(一)巡查方式
1、河湖长巡查采取实地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开展。
2、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开展巡查工作,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
3、鼓励采取步行或步行为主的方式开展巡查。
(二)巡查要求
1、各级河湖长每次巡查应研究解决不少于1个具体突出问题。
2、督导部门要落实专人做好巡查记录,区和镇(街)级河湖长按要求填报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巡查的轨迹、内容电子化,有文字、图片或视频,台账清晰可查。
3、村(社区)级河湖长不需填报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只要做好巡河发现问题及整改的纸质台账记录。
六、问题处理
(一)村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事人整改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他污染水体和侵占河湖等无力解决的问题,或涉及跨村级区划的问题,应向镇(街)级河湖长报告。
(二)镇(街)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以及村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对辖区范围内本级无力解决的问题,或涉及跨镇街级区划的问题,应向区级河湖长报告。或报请县(区)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区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可组织或委托督导部门调查处理,或按照职能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交给下级河湖长或区河长办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向区总河湖长报告。涉及跨行政区划的问题,由区河湖长制办报请市级河湖长办公室协调解决,或在跨界河湖“四联”机制内解决。
(四)督导部门对委托巡查发现的较严重问题、重大问题和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向对应河湖长报告和区河长办报告,提请专题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