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管罚决字〔2026〕第001号)

来源: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时间:2026-01-23 09:15

当事单位:黄石市下陆区鑫晟机械租赁工作室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苏州路39号2号楼801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16点47分将西塞山区河西污水处理厂沿江管网一体化项目(二期)施工现场的1车渣土交给个人处置,涉案车辆系1辆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鄂JGWxxx,在颐阳路和大智路交汇处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拦停。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有关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种类和依据:

鉴于处置车次为1车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5号“处置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处置车次4车以下的,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石灰窑支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