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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6-02-09 10:25

序号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名称补贴项目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西塞山区民政局
0714-6481591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城市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6年黄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5元∕月。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3号)
2农村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6年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20元∕年(685元/月)。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3号)
3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6年黄石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630元∕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泩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6年黄石城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6380元∕年(1365元/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泩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5社会救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1. 对所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供养保障范围。
2.2025年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630元/月。
 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2、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1.对所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事无供养保障范围。
2.2025年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事无儿童供养标准为1630元/月,集中供养事无儿童供养标准为2608元/月。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成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2、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7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1、对所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孤儿助学供养的范围。
2、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1、年满 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1、对所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事无助学供养保障范围。
2、对新入学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经申请审核确认后,每人一次性发放 1万元助学金。每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就学期间只享受一次1万元的助学资助。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大专、中专学生。《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0号)
9临时救助1. 对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都可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2.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过渡型救助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原则上救助金额不低于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的30%,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的50%。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紧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后续10个工作内补齐手续;过渡型救助:将失业满3个月未享受失业保险人员、毕业一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黄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临时违法行为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函【2025】8号)
10高龄津贴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西政发〔2012〕18号
11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三)补贴方式。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代金券或其它服务凭证。农村低保家庭补助对象可采取发放资金的形式实施,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 52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西塞山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12城市特困丧葬补贴1. 分散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全自理特困人员年供养金标准据实拨付丧葬补助。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全自理特困人员年供养金标准据实拨付丧葬补助。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及湖北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13农村特困丧葬补贴1.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全自理特困人员年供养金标准据实拨付丧葬补助。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及湖北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14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16西塞山区残联
0714-6489028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具有黄石市户籍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一6岁(不满7周岁)残疾儿童家庭。一户多残儿童按照儿童人数进行补助。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具有黄石市户籍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一6岁(不满7周岁)残疾儿童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鄂残联发〔2021〕12号)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21〕8号)
17残疾人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车每年补助260元。车主须为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附后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18西塞山区医保局
0714-6488848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后、依申请)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二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为50%。
门诊慢特病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 4 万元。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依申请救助。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为 7500 元,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按照本办法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限额为4万元。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黄医保发〔2022〕16 号)文件规定执行。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19西塞山区卫健局
0714-6483526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9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鄂卫通[2022]51号,财教[2017]623号
20计生特殊人员伤残特扶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69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21计生特殊人员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按当年进行10000元/人/年或5000元/人/年进行补助当年新增独生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恤金
2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文件规定对应级别进行补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
2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4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
0714-648286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25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1.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2.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26西塞山区人社局
0714-6488919
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黄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就业困难人员:需在创办营业执照前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返乡创业人员:需在外地就业满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地创业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需全日制毕业五年内。
带动就业人员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2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本地区区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申报当月,女性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如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按档案出生年月计算) , 未办理退休,此前未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从申报当月起,按250元/月/人进行补贴,累计享受不超过36个月。待遇享受期间退休或到龄的,补贴至退休或到龄当月。申报对象申报当月,女性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需为申报本地区户籍人员。《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28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九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29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以下“八类人员”:
(一)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失地农民,下同);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就业困难人员;
(六)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七)戒毒康复人员;
(八)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除“八类人员”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符合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相关规定的创业者。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上述“八类人员”。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 3 —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
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并由机构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 200 元/人—2500 元/人,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须年满 16 周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计算以提交培训开班申请之日为准。《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 号
30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
0714-6487796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物资和现金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70元、1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当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