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颐阳路西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由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起点位于颐阳路交叉口,终点和已建成的朱家咀路衔接,征收范围涉及征收住宅类私房36户(朱家嘴40栋)和涉及2家公房单位(滨湖社区、磁湖路小学)公房,以及银湖月色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和磁湖南郡部分地下空间。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4100 m²土地面积6.625亩。若项目建设确需调整项目用地红线的,以批准调整后的最终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塞山区牧羊湖街道房屋征收和危旧房腾迁分指挥部
五、征收签约期限:10天,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4日。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推进颐阳路生态廊道建设,依据城市规划及颐阳路生态环境优化的需要,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涉及的沿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起点位于颐阳路交叉口,终点和已建成的朱家咀路衔接,征收范围涉及征收住宅类私房36户(朱家嘴40栋)和设计2家公房单位(滨湖社区、磁湖路小学)公房,以及银湖月色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和磁湖南郡部分地下空间。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4100m²,土地面积6.625亩。若项目建设确需调整项目用地红线的,以批准调整后的最终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政规〔2011〕4号)
(十)《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操作指引》(黄危改文〔2023〕2号)
(十一)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公开透明、价值对等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西塞山区牧羊湖街道房屋征收和危旧 房腾迁分指挥部
(四)联系地址:滨湖社区
(五)签约期限:10天。自2025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
5月4日止。特殊情况,经西塞山区房屋征收和危旧房腾迁指挥部同意,签约期限可顺延不超过一个月。已经在协商搬迁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其协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转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需另行签约。
五、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定向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本项目原则上以房票安置为主,房票安置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方式,房源(城发·南岸春风、黄石保利时代、城发·花园印象、城发·香山枫景、城发·悦馨嘉园、城发·东方兰庭、湖山新城)由市城发集团提供,鼓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登记建筑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款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六、房屋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该项目自改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最终以评估机构复核 结果为准。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 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七、房屋建筑面积
以不动产登记产权证证载面积或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造的建筑面积为准。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单位的实测面积为准,最后由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补偿。
八、房屋的用途
已登记的房屋合法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给予补偿。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建造的未登记建筑按批准用途确定。
九、房屋的价值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预征收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已经在协商搬迁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房屋,房屋价值按原评估报告确定。
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依照房屋的有效证件计户,单位、个人住 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涉及未登记建筑家庭分户的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房屋界址点;
2.有独立的出入口和专属的使用空间(单独的厨房、卫生间、卧室、水电表);
3.分割后单户面积不少于48平方米;
4.分户仅限于两代以内的年满18岁以上的已婚直系亲属,不能跨三代,配偶之间原则不能分户,但在本方案前6个月已经离异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明确分割协议或判决的可以分户;
5.上述条件在调查摸底时点前已形成。分户后的房屋不执行48m²或40 m²保底补偿保障政策。已登 记房屋因离婚、分家等情形析产分户的,奖励与救助按一户计算。
(二)未登记建筑补偿:
未登记建筑认定。在签约期限内,由区住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区资规分局、区城管局、项目实施单位(街道)、自改委、测绘机构等单位认定,按申请一调查-公示的程序实施。未登记建筑建造时间由上述部门共同认定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在《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可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建造的未登记建筑,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不超过合法建筑的95%给予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不超过合法建筑的70%给予补偿;2008年1月1日前未经审批建造的未登记建筑,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不超过合法建筑的70%给予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不超过合法建筑的50%给予补偿。2008年1月1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层高在2.2米以下建筑按结构不同分类补偿:简易结构不超过300元/m²、砖木结构不超过500元/m²、砖混不超过700元/m²;棚、阳光房、隔热层、阁楼等及其他结构的类似建筑可认定为附属物,补偿价值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
(三)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及保障政策:
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癌症、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瘫痪或疾病单次治疗费用超过12000元)、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高龄老人家庭(80岁及以上且户籍在该征收区域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对象家庭、地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家庭、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非烈士家庭共计10种情形,经指挥部认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家庭,每户扶助5000元,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家庭,每户扶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房票安置作为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一种方式,可在锁定的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安置房源。房票价值为房屋价值、未登记建筑价值、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装修补贴等补偿之和。记名房票可转让,具体内容见《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操作指引》。
(五)被征收底层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经营使用的,按住宅房屋补偿。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面积按不超过住宅评估价格50%比例上浮增加补偿。上浮补偿比例按该地块土地的商业等级、商业业态、批准及经营情况、房屋地段及位置、房屋结构及层高、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对长期停业、未实质性经营的不得上浮补偿。
(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房票使用房源为市城发集团提供的城发·南岸春风、黄石保利时代、城发·花园印象、城发·香山枫景、城发 ·悦馨嘉园、城发·东方兰庭、湖山新城。用户在使用房票购房时,按照市城发集团一房一价表执行,其中南岸春风项目按照备案价9折结算;
2.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含补足 面积)评估价值上浮30%;
3.临时过渡费:选择现房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 8元/m²×6个月计算。选择期房房源的,从本项目领取房票之日起计算,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8元/m²×12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计入房票价值。若期房在12个月内提前交房,则按实际 交房时间结算,若超过12个月未交房,则超出部分按照每月房 屋证载面积×16元/m²计算;
4.装修补贴: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700元/m²的装 修补贴,装修补贴计入房票价值;
5.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计入房票价值;
6.选择房票安置补偿签约奖励2万元/户(5月4日前签约奖励2万元,超过5月4日后签约的不享受奖励),签约奖励计入房票价值;
7.选择南岸春风项目房票安置的,用户在入住后可享受2年的物业费减免;
8.房票记名可转让,购房时需一次性使用完毕,房票购房剩 余部分可用于抵扣车位费、物业费。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 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签约奖励等一次性货币补偿。
1.搬迁费1000元/户;
2.选择货币补偿签约奖励1万元/户(月 日前签约奖励1 万元,超过月日后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八)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含未登记 建筑面积)选择定向房票安置不足48 m²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安置不足40m²的被征收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选择定向 房票安置的按48m²保底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40m²保底补偿:
1.被征收房屋用于被征收人家庭自住,且为唯一住房;
2.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户籍或我市个体经营者、在我市就业并正在缴纳社保费的非城区户籍居民;
3.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实际面积评估确定,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
(九)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住房保障政 策。
(十)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 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补偿,协商不 成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一、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企事业单位公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但不享受签约奖励和房屋评估价值上浮的优惠政策,具体事情“一事一议”协商。
(二)企(事)业单位等非住宅房屋设备设施搬迁补助费按 15元/m²计算协商补偿,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 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四)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协 商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企业房地产(含土地)评估总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8.6%;征收时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4.3%;如搬迁时企业停产停业,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3%。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企业单位征收一次性停 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实施单位可依照评估 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五)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承租人征收工作由房屋 产权单位依法完成,并承担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责任,征收部门 和实施单位要全力配合。
(六)企业未登记建筑补偿含承租人自搭建部分,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二、结算办法
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生效后,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实施单位向 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未登记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奖励款等;选择房票安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房源提供方按房票面额结算,具体结算支付见《西塞山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十三、其他
(一)凡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等,未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四)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由西塞山区牧羊湖街道房屋征收和危旧房 腾迁分指挥部负责组织拆除。
(六)被征收人办理手续时须持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证件。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以西塞山区房屋征收和危旧房腾迁指挥部或西塞山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为准。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未尽事宜由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