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 1.市政府印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全社会 | ||
| 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 |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立足地方特色和解决突出问题,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市县政府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 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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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 1.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概况信息 |
|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 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 全社会 | |
财政预决算 |
| 1.年度政府预算: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
| 1.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 全社会 | |||
政府债务 |
| 债券存续期公开,包括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 全社会 | |
惠民惠农资金 |
|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第十六条 及时公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 全社会 | |
政府采购 | 采购目录及标准 | 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 (九)款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 全社会 | |
采购实施情况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人事信息 |
| 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全社会 | |
招考录用 |
|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 |
| 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
|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通报。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二十一)款 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全社会 |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 1.市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全社会 | |
规划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解读、中长期发展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国土空间规划 |
| 1.国土空间规划; | 全社会 | ||
区域规划 |
| 区域规划。 | 全社会 | ||
专项规划 |
| 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 城市规划调整方案。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 全社会 | ||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 全社会 | ||
| 主要港口、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 全社会 | ||
| 矿产资源规划。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 全社会 | ||
|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全社会 | ||
| 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 | 《农田水利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 全社会 | ||
|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 全社会 | ||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全社会 | ||
|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公布。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全社会 | ||
|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统计数据 |
| 1.经济社会发展月度或季度统计信息以及解读分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 全社会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4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 汇总各行政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 | 依据、条件、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行政备案 |
| 行政备案办事指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 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 全社会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依据、条件、程序 | 1.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6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信息。 | 全社会 | |||
权责清单 |
| 公开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
中介服务清单 |
| 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第三条第(十五)款 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 全社会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政务服务 |
|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 全社会 | |
| 高频服务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四)建立高频服务清单管理、闭环优化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加强各业务领域的工作统筹,逐步实现服务名称、服务内容等基本要素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原则,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频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并定期发布。对于纳入高频服务清单的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要组织专业机构、用户代表等开展测试使用并反馈优化意见,形成清单发布、应用建设、使用反馈、服务优化的闭环,切实将企业和群众经常使用的高频服务打造成为“好用”、“爱用”的精品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工作,邀请企业和群众体验政务服务,鼓励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同志走进政务大厅、登录办事平台,看政策“懂不懂”、流程“通不通”、服务“优不优”、体验“好不好”,推动服务流程优化、体验提升。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动更多跨部门、跨层级“一件事一次办”,扩大“跨省通办”、“区域通办”范围,实现更多服务异地能办、就近可办。鼓励推广延时、错峰、“周末不打烊”等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差异化办事需求。 | 全社会 | ||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一)科学设计流程。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前后置顺序,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 | 全社会 | ||
|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十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支持“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 全社会 | ||
价格与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全社会 | |
涉企收费 |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二、重点任务 | 全社会 | ||
涉企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五)健全涉企收费问题线索收集和处理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门户网站设立信访专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常态化收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 全社会 | |||
“双随机、一公开” |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条第(一)款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专项检查计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 全社会 | ||
重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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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款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公共资源交易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等。 | 全社会 | |||
|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递交途径等。 | 全社会 | |||
| 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全社会 | |||
| 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 全社会 | |||
| 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 全社会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竞买资格要求、交易时间及地点等。 | 全社会 | |||
| 成交公示:包括受让单位、地块信息、出让年限、成交价格等。 | 全社会 | |||
| 违法违规用地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 |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 全社会 | ||
|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全社会 |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 出让公告、变更出让公告: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 全社会 | |
| 成交结果公示: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简要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办理登记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等。 | 全社会 | |||
| 审批结果:包括矿业权人、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 全社会 | |||
|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全社会 | ||
国有产权交易 |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 交易决策及批准: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 全社会 | |||
| 交易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 全社会 | |||
| 交易结果: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 全社会 |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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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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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结果。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三、(七)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等人员对本地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以适当形式公布评议结果,并以此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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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预算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完善扶持制度(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全社会 | |
户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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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全社会 |
社会保障 | 社会救助 |
| 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全社会 |
|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 全社会 | |||
临时救助 |
| 1.临时救助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全社会 | |
|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五条第(三)款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全社会 | ||
医疗救助 |
| 医疗救助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全社会 | |
住房救助 |
|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 全社会 | |
农村五保供养 |
|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 全社会 | |
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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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8〕10号):第三条第(二)款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 全社会 |
公共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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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31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10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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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全社会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 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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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 (十三)款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污染防治 |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 全社会 | |
| 环境污染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全社会 | ||
| 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 全社会 | ||
|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 全社会 | ||
生态保护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全社会 | |
|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 全社会 | ||
|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除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 全社会 | ||
|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 全社会 | ||
|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全社会 | ||
|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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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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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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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名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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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三十七)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 全社会 | |
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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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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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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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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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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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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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8号):第二条 各地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结合当期保障性住房竣工情况,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等。分配方案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原则上,当年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本建成的60%。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满足本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后,其剩余房源应纳入当地统一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银行、证券、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以及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要在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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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结果。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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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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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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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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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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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发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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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发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全社会 | |
农村危房改造 |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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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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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决定,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 征收范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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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 ||
市政服务 | 特许经营 |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收支明细。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 全社会 |
|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全社会 | |
公共文化体育 | 文化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 全社会 |
| 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 全社会 | ||
|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
体育 |
| 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七)款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 全社会 | |
| 发布新周期全民健身计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九)扩大体育消费群体。发布新周期全民健身计划,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开展“中华体育精神颂”系列活动,支持创作和传播各类体育文化产品,组织实施“跟着微短剧去运动”创作计划,开展“跟着冠军去健身”活动,引导更多群众参加体育运动。 | 全社会 | ||
| 体育执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体育执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
| 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文物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全社会 |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 全社会 |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全社会 | ||
|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 全社会 | ||
| 水下文物文物保护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 全社会 | ||
卫生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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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款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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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信息。 | 全社会 | ||
传染病防治 |
|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问责。 | 全社会 | |
| 传染病疫情求助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全社会 | ||
| 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监测预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全社会 | ||
中医药管理 |
| 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三、(五)1.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人工繁育。公布实施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加工、野生抚育及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立全国中药资源共享数据集和实物库,并利用实物样本建立中药材质量数据库,编纂中国中药资源大典。 | 全社会 | |
| 中医优势病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三、(九)3.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和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继续深化中医药参与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研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 全社会 | ||
| 古代经典名方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三、(九)4.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优化中药临床证据体系,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探索中药饮片备案、审批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推进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发布,加快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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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和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五、(十八)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快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临床急需药品等以及创新医疗器械、疫情防控药械审评审批。制定发布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和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健全中药审评证据体系,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审评审批,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和项目医院间调剂使用。 | 全社会 | |
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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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四条第(十九)款 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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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果。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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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隐患整改和督办不力的企业。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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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 全社会 | |
应急管理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 全社会 |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 1.针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布预警信息; |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第二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 全社会 |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四)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 全社会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 全社会 | |||
| 天然气供应应急状况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应急预警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天然气供应应急状况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应急预警。 | 全社会 | ||
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
| 1.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 全社会 | |||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 全社会 |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 全社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全社会 | |||
| 试鸣防空警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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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情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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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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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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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 全社会 | |
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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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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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食品浪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 全社会 | |
粮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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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市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条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六)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国务院和省 | 全社会 |
乡村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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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政策、扶贫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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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8〕10号):(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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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 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省、市、县三级编制公布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 全社会 |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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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古树群。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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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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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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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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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 全社会 | |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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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信息,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 |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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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交通运输 | 农村公路建设 |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水运 |
| 停止渡运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 海上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海上渡口的渡运线路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渡船应当按照划定的线路安全渡运。遇有恶劣天气、海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发布停止渡运的公告。 | 全社会 | |
| 航道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全社会 | ||
物流 |
| 物流数据资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二十四)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结合物流园区标准的修订,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 | 全社会 | |
自然资源 | 调查监测 |
|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 全社会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 |
| 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 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 |||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
| 1.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本地区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全社会 | |
确权登记 |
| 1.不动产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 国土空间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全社会 | |
城乡规划 |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全社会 | |
| 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全社会 | ||
|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的采纳结果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全社会 | ||
水利 |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
| 1.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 全社会 |
河湖管理 |
| 1.县、乡两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 全社会 | |
水土保持 |
|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全社会 | |
水文 |
| 基本水文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 全社会 | |
农田水利 |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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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 |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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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 全社会 | |
水利工程建设 |
| 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 全社会 | |
水旱灾害防御 |
| 防洪规划保留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全社会 | |
公共企事业 | 公共企事业单位概况 |
|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概况,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全社会 |
供水 |
|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 全社会 | ||
供气 |
|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 全社会 | ||
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规定与标准 |
| 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 全社会 | ||
供电 |
|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 全社会 | |
公共交通 |
| 1.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相关信息;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 全社会 | |
教育 |
| 各学校基本情况。 | 1.《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
医疗 |
| 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 | 企业管理 | 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的评价和评估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社会 |
优化营商环境 |
| 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的办理时间。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 全社会 | |
| 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 全社会 | ||
|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具体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区要在2018年底前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 全社会 | ||
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 | 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全社会 | |
对外经贸合作 |
|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 全社会 | |
| 国家标准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二、(十三)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公开国家标准信息,提高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开放性。 | 全社会 | ||
社会组织 |
|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 全社会 | |
行政区划与地名 |
| 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 全社会 | |
民族宗教事务 |
| 朝觐人员初选名单。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全社会 | |
能源利用 |
| 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全社会 | |
退役军人 |
|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 全社会 | |
信用信息 |
| 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全社会 | |
|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 全社会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 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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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担调查评估报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健全涉企收费跟踪监测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涉企收费情况的监测,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及时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企业关切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健全完善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持续发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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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八)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预公开 |
|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三条第(三)款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一条第(一)款 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
听证会 |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听证参加地点,人员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道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道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 听证会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 |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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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 全社会 |
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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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全社会 |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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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第二条第(二)款 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全社会 |
政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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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第四条第(一)款 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全社会 |
政府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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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 全社会 |
政务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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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款 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全社会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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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第十条第(三十三)款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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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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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四)款第1项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会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四)款第5项 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
网民纠错 |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 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全社会 | |
数据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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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做好资源发布工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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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数据公布开放目录,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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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 | 全社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