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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司法理论蕴含

作者:   来源:西塞山区政府    时间:2023-12-30 11:15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蕴含着深刻的刑事司法理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目标、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等问题,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有机统一的刑事司法理论体系,为推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刑事司法的重大意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坚持公正司法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之重点任务,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最终保障。如何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实质抑或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从逻辑范畴来看,刑事司法公正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如果刑事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内心就会相信司法,从而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之目的。反之,如果刑事司法不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内心就会对司法失去信任,从而导致法律不彰、人心不服、社会不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司法公正作出重要论述。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治权威”。这些刑事司法不公现象,是加强刑事司法、维护公平正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司法不公的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国内外名人名言加以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春秋时期管仲名言:“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将“司法不公”和“犯罪”比喻为“污染的水源”和“污染的水流”,直观、形象地说明了司法不公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一般犯罪。通过两个例证的阐述,深刻反映出司法不公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是具有根本性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人员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并深刻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司法公正之于社会公正,既有正向的积极效应,又有反向的消极效应。司法机关要通过适用法律来确认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的正当性,对合法正当权益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划清合法与非法、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从而规范指引社会行为。

二、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案不涉民心,司法机关要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严格公正司法是刑事司法根本目标之基本前提。只有司法机关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客观真相相统一,人民群众才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一方面,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每一个司法案件。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从无“小案”,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另一方面,公平正义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还是实质上,是两者之间的平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司法案件时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还要注重将情理法融合一体,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司法为民是刑事司法根本目标之实现路径。只有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把司法为民体现在一件件具体案件、一个个办案环节中,人民群众才能将亲身感受体验的过程与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统一起来,真正感受到、信得过、能接受。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改进司法工作作风”。一是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搭建司法公开平台,完善便民利民机制,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二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听得到”公平正义。比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有利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又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做好群众工作,传递司法温度,让人民群众“能接受”公平正义。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司法工作人员既要解“法结”又要解“心结”,注重源头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能够真心理解、认可和接受。

三、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也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是严防冤错案发生。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为了做好冤错案的纠防工作,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防止冤错案底线,严防冤错案发生。

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解决冤错案等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这项改革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这项改革在党中央领导下,搭建完成了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型司法权力运行体系不断完善。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党中央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加强和保障审判的地位和功能,发挥庭审在案件处理的关键性作用。从改革部署,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颁布,再到刑事诉讼法确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不断巩固。

三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既有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庭审效率,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该项制度,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一审上诉率明显低于其他刑事案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具体落实中,既要尊重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让法官检察官发挥更充分的效能;也要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严肃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在推进改革中,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专门部署。检察机关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助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

四、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司法机关要把这一基本要求落实到具体履职中。

一是不断提高司法质量。司法质量是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防范纠正冤错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新时代新征程上,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刑事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始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办理,确保每一个案件于法有据、于理可依、于情可通。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结合得越紧,案件质量才越高,司法公信力就越强。

二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更快更好地实现。近年来,通过推动简案快办、繁简分流,实现了简化审理、快速审结、公正高效的目标。同时,要平衡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关系,既要在质量中追求效率,也要在效率中追求质量,确保必要的刑事诉讼环节不减少、减少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必要。

三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的客观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司法认可与信任的根本标尺。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严格执法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二是执法司法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2015年印发的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划定了“红线”。

四是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机关既要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又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促进防范相关案件多发,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载体。既要注重针对一案一事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并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堵漏建制、整改提升,还要注重不定期就一个阶段、某一领域表现突出的共性问题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检察建议,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切实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