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2.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实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4.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工作。
5.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6.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7.负责湖泊的综合管理、保护、治理和监督。
8.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
9.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负责森林、林地、林木、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湿地、古树名木、野生陆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
10.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