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研究制定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应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拟定和监督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在职责内参与办理涉及财政、税收、政府债务等 方面的涉外事务。
3、编制本地区和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本级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管理财政收支;编制全地区和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和本级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和本级年度财政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本级财政收支;管理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负责审批行政性收费项目并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局确定收费标准;管理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4、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提出地方立法计划,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草案及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地方税收临时和特案减免事项提出建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本级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拟定非税收入的法规制度,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征管。
5、拟定财政体制方案,合理划分财力;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工作,合理调度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6、管理和监督本级公共支出;制定需要本地区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
7、办理和监督本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8、参与本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制定地区性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本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9、拟定和执行财政与企业的分配,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建设财务办法;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10、拟定和执行国有资金基础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制定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资产统计、评价和资料汇总工作。
11、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统一管理本级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定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
12、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13、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14、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指导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财政调研工作。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