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三)拟定社会救助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全社区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镇(街)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执行养老服务事业政策和标准;负责和指导养老机构备案及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执行促进慈善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算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十)落实上级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执行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落实上级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主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着力提升基层民主服务能力。积极培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