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4)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无照经营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开展行政管理方面需要综合执法的集中执法活动。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违反“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2)林业行政执法和长江干堤西塞山段的行政执法工作;
(3)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4)旅游行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按规定从事旅游业;旅行社业务不规范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5)饮食、娱乐服务业和企业违法排污及水污染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6)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7)房屋征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房屋征收法规政策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8)对不定点屠宰及私屠滥宰猪肉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9)区政府授权的其它行政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3、配合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