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作者:   来源:西塞山区政府    时间:2016-05-20 00:00

 

(2010年7月9日修订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2.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3 镇(街)护林防火指挥机构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火灾动态监测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4.5 应急通讯
    4.6 扑火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8 医疗救护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 火案查处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结束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区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映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黄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塞山区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分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组分部门负责。
    1.4.2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4坚持依法治火,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参与,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地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条件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应将重要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在36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
    (3)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
    (4)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5)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救助或区政府提出要求的。
    2 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镇(街)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火办设在区农林水利局。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卫文体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区城建局。
    2.1.2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护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全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镇(街)、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组织全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决定有关护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森林防火重大事件协调。
    (2)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森林防火物资以及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火场交通管制、火案侦破等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以及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4)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5)区卫文体局:当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助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课以及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
    (7)区农林水利局:协助区政府做好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需要调动扑火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扑火机具设备时,给予及时协调调度。
    (8)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9)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地方消防部门,在需要时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部门根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在区防指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区防指办公室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专家咨询组等工作部门,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2.2.1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场督导组:区农林水利局、区消防大队;
    综合调度组:区人武部、区财政局;
    后勤保障组: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文体局;
    宣传报道组:区农林水利局、区教育局;
    专家咨询组:由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从森林防火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
    2.2.2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区政府领导和区防指对扑救火灾批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各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3)后勤保障。协调公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
    (4)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2.3 镇(街)护林防火指挥机构
    镇(街)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3.1镇(街)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护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市气象部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对重点火场火情及天气实况进行跟踪预测,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气象信息。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3.2.1一般火情,由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区防火办。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告区防火办:
    (1)森林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森林风景区范围内的;
    (4)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7)需要区防火办协调扑救的。
    3.2.2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镇(街)防火办应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和市防火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燃烧蔓延时间超过36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4)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要求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I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区政府直接支援的。
    4.1.1.1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作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区防指密切监视火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火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作调度。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火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镇(街)请示,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火办紧急调拨扑火力量和扑救器材装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开展医疗救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由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扑火力量和扑救器材;根据预案转移危险群众;受灾地区的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灾区做好扑救工作。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燃烧蔓延时间超过36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
    (3)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
    4.1.2.1 Ⅱ级应急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扑救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区防火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密切监视火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火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作调度。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根据镇(街)请示,区防火办紧急调拨扑火力量和扑救器材装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开展医疗救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扑火力量和扑救器材根据预案转移危险群众;受灾地区的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6小时内火灾尚未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附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12小时后火场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区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个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3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镇(街)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指必须执行上级前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前指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总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指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向区防指报告火场综合情况.
    4.4.2 区防指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快报》,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区政府和市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4.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应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镇(街)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镇(街)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难者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 跨行政区增援等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区防指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10 火案查处
    由当地派出所和市森林公安分局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区政府组织协调。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由当地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评估出火灾损失情况后,报区护防指。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防火办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镇(街)应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区财政局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区防火办设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6 培训演练
    6.6.1镇(街)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区防指组织专家进行及时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农林水利局和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