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修订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生被国家列入动物一类传染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等)或暴发流行被国家列入动物二、三类传染病(如炭疽、狂犬病等)。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现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黄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密切配合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镇、街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及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紧急预防等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得力的措施,确保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做到有疫不流行。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公安、财政、卫生、监察、司法、工商、农林及各镇街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技术组,应急组、医疗组、安全保卫组。
各镇、街也要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各镇街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1)农业部门
①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
②初步诊断,确认疫情,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方案建议。
③组织指导疫区内染疫动物的处置工作及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
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⑤负责动检疫部门的其它工作。
(2)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预算与管理工作,并根据扑灭疫情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3)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疫区染疫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4)工商部门
负责辖区易感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的交易市场。
(5)卫生部门
负责辖区人体感染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监控,做好疫区与病原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发病人员的救护等工作。
(6)监察、司法部门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渎职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要做《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的普法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值班报告制度
区指挥机构和镇街指挥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记录,同时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区政府、区农林水利局、区动检站、各镇街及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报告人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各镇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各村、社区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
报告形式,区、镇街指挥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地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部按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以请市指挥部派出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1小时内正式向市指挥部报告疫情。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区指挥部对辖区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测制度。城区各集贸市场由区动检站负责监测;各街办辖区内动物养殖经营户由各街负责监测;河口镇区域内集贸市场及动物养殖经营户由河口镇负责。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所发疫情被省、市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区指挥部成员立即上岗投入正常工作。
如属Ⅰ、Ⅱ级疫情(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ⅡⅢ级,即特别重大疫情,重大疫情,一般疫情),区指挥部将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如属Ⅲ级疫情,区指挥部将直接组织指挥扑灭,并报请市指挥部派员督办,以及给予技术资金支持。
(一)紧急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二)封锁
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区政府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动物加工、交易场所,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三)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
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坚决扑杀,并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标准)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动物登记造册,有关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对扑杀、无害化处理过程也要进行拍照、摄像,并做好资料存档。
(四)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五)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扑杀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最少一个最长的潜伏期,没有新的病例出现,报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区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解除封锁。
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保障系统
(一)物质保障
区指挥及各镇、街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疫苗、消毒液、注射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落实具体地点和责任人。
(二)资金保障
区、镇、街财政每年应按上年度牧业产值0.1%安排本年度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三)技术保障
区、河口镇建立相应的诊断室,并接受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指导。
(四)人员保障
区指挥部和镇街要培训合格技术人员,组建好技术组和扑疫工作预备队。
六、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善后处理
(一)工作总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要对疫情发生的基本情况,疫情处理的处理措施和效果,扑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责任落实物质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报告要上报上一级指挥部。
(二)责任落实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三)灾害补偿
对在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扑杀的动物,应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标准,按照扑杀登记造册的数据,按程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