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3.2舆论引导
3.3风险控制
3.4隐患整改
3.5队伍准备
3.6预案演练
3.7宣传培训
3.8检查考核
4 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4.1.1预测
4.1.2预警级别及发布
4.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
4.2.2先期处置
4.2.3应急响应
4.2.3.1预案启动
4.2.3.2基本应急
4.2.3.3扩大应急
4.2.4指挥与协调
4.2.5紧急状态
4.2.6应急结束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4.3.2社会援助
4.3.3调查与评估
4.3.4恢复重建
4.4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财力保障
5.3物资保障
5.4基本生活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治安维护
5.8人员防护
5.9通信保障
5.10公共设施保障
5.11科技支撑
5.12法制保障
5.13气象水文保障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6.3检查和表彰
6.4责任追究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应急预案制定
7.1.2预案发布实施
8 附件
8.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8.2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8.3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8.4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西塞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全区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镇街、政府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伴生,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2)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依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中跨行业、跨部门、跨镇街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鼓励市民报告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网络,增强预警分析,提升科技水平,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抓好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政府参与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中跨辖区和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未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应急管理,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整合辖区公安、交通、消防、急救等主要应急资源,建立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3)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应急预案。镇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区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订并报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审定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区长直接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区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定期组织修订西塞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区政府应急办下设应急指挥中心,中心设在区人防办。区人防办负责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平台,并进行日常管理,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指挥平台;负责收集分析社会安全相关信息,并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发布警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网络,保证区应急指挥平台正常运转;配合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公共安全预测预警,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镇街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区政府和镇街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预防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2 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管理,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 风险控制
(1)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所有镇街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 隐患整改
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5 队伍准备
整合应急资源,加快组建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区政府组建以公安消防为依托的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大队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基层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6 预案演练
(1)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驻地预备役部队和各级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各镇街各部门的预案演练应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的目的。应急演练准备、实施、评估与总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执行。
3.7 宣传培训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公益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
3.8 检查考核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 运行机制
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先期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协助本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4)。
4.1 预测与预警
4.1.1预测
建立突发事件预测机制。区政府应急办、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突发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4.1.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划分。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政府应急办批准。
(2)预警发布。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较重级别以上的预警的发布,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
区政府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通报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预警公告内容。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宜、影响估计和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公告发布后,其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和解除公告。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预警公告方式。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区应急平台,由区政府应急办实施综合信息管理,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以便快捷高效地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突发事件信息。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并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报告;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危害程度;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4.2 应急处置
4.2.1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街道)或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上报至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汇总上报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将市、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地镇街,并跟踪落实情况。如突发事件已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特殊情况下,则各镇街、各部门可越级直接上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对所报情况负责。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2.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应在上报区政府应急办的同时,其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待区政府领导赶到后,配合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帮助和支持请求;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2.3应急响应
4.2.3.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Ⅱ级):由区政府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黄石市总体应急预案,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应急办或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区政府应急办应立即报请区政府领导,经批准后,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属地镇街相关部门负责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件情况是否报市,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4.2.3.2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街及其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配合区政府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救援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突发事件的处置超出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请求区政府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实施指挥。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平台应监控事态发展,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视情况启动专家会商机制,对事态影响和后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政府应急办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2.3.3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重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区领导应值守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或亲临现场,靠前指挥。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预计或已经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市政府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争取市政府的支持。
4.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指挥或指导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事发地的各镇街作出具体明确指示,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开展救援;
(3)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5)必要时,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6)其他相关应急措施。
4.2.5紧急状态
全区或区部分地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
4.2.6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镇街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4.3 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3)事发地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街先行安排,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支持。
4.3.2社会援助
各镇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各种慈善团体和机构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辅导等社会援助活动。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3.3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2)区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4.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组织实施。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及镇街共同负责。
4.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对外发布,其它公共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应急保障
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保障
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5.2 财力保障
各级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由事发地镇街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5.3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区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负责应急物资申请、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申请应急物资。
各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文体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救治、协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黄石市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应急预案》予以保障。
5.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5.8 人员防护
各级镇街要结合本辖区人口密度,指定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按《黄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予以保障,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和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储备;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利用3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卫星遥感系统RS)系统,构建软硬件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5.12 法制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
5.13 气象水文保障
按《黄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专项指挥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6.2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适当的应急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6.3 检查和表彰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西塞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事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其他需要追究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1.2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1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西塞山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
制定部门 |
1 |
自然灾害类 |
西塞山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区城建局 |
2 |
西塞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
3 |
西塞山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
4 |
西塞山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
5 |
西塞山区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
6 |
西塞山区城市排渍应急预案 |
区城建局 |
|
7 |
事故灾难类 |
西塞山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8 |
西塞山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
9 |
西塞山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安监局 |
|
10 |
西塞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安监局 |
|
11 |
西塞山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12 |
西塞山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13 |
西塞山区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14 |
公共卫生类 |
西塞山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
区农林水利局 |
15 |
西塞山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16 |
西塞山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文体局 |
|
17 |
西塞山区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文体局 |
|
18 |
西塞山区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文体局 |
|
19 |
西塞山区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文体局 |
|
20 |
西塞山区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
区工商分局 |
|
21 |
社会 |
西塞山区计划发改系统综合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22 |
西塞山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23 |
西塞山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区财政局 |
|
24 |
安全类 |
西塞山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人社局 |
25 |
西塞山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文体局 |
|
26 |
西塞山区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宗局 |
|
27 |
西塞山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区信访办 |
|
28 |
西塞山区防空袭应急预案 |
区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