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补贴项目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西塞山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 城市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4年黄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5元∕月。 |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3号) |
农村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4年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52元∕年(671元/月)。 |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3号) |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4年黄石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610元∕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泩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4年黄石城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5996元∕年(1333元/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泩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
2 | 社会救助资金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1. 对所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供养保障范围。 2.2024年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620元/月。 | 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2、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
临时救助 | 1. 对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都可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2.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支出型救助标准为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 |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份害、突发疾病和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标准的家庭。 | 黄民政发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黄石市临时救助备用金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19]6号) | |||
高龄津贴 | 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 | 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西政发〔2012〕18号 |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 (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三)补贴方式。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代金券或其它服务凭证。农村低保家庭补助对象可采取发放资金的形式实施,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 52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西塞山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 |||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 | 1. 分散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 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 《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 |||
农村特困丧葬补贴 | 1.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 《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 |||
3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
4 | 西塞山区残联 |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 残疾人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车每年补助260元。 | 车主须为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附后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
5 | 西塞山区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后、依申请) |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二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为50%。 门诊慢特病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 4 万元。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依申请救助。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为 7500 元,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按照本办法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限额为4万元。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黄医保发〔2022〕16 号)文件规定执行。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
6 | 西塞山区卫健局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90元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鄂卫通[2022]51号,财教[2017]623号 |
计生特殊人员伤残特扶金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690元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 ||||
计生特殊人员死亡抚恤金 | 死亡抚恤金按当年进行10000元/人/年或5000元/人/年进行补助 | 当年新增独生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恤金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文件规定对应级别进行补助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 ||||
7 | 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
8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2.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 |
9 | 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 | 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物资和现金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70元、1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 | 当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 | 《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