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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2年)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10 10:51

序号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名称补贴项目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西塞山区民政局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城市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2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700元∕人·月。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农村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2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6236元∕人•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2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16807元∕人•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2.2022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11990元∕人•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社会救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1. 对所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供养保障范围。
2.2022年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00元/月。
 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2、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临时救助1. 对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都可以临时救助范围。
2.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标准为不超过城低保保障标准(700元)的12倍; 支出型救助标准为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因病的支出型家庭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份害、突发疾病等突发性意外的困难家庭及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标准的家庭。黄民政发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黄石市临时救助备用金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19]6号)
高龄津贴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后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塞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西政发〔2012〕18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三)补贴方式。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代金券或其它服务凭证。农村低保家庭补助对象可采取发放资金的形式实施,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 52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西塞山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1. 分散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农村特困丧葬补贴1.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给予丧葬补助。
2.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3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4西塞山区残联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车每年补助260元。车主须为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附后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0-6岁在训的康复儿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全年不超过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21]8号)
5西塞山区医保局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后)受益范围1、特困供养人员;2、重点救助对象;3、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4、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5、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非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6、经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补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门诊慢性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慢性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 5 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 5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3 万元。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以上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定额门诊救助。对家庭成员中有符合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的家庭,每年按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5%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对其他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家庭,每年按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3%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2、重点救助对象;3、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4、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5、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非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6、经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9号;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市银保监局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黄医保发〔2022〕1号
6西塞山区人社局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及标准: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2000元/人)、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5000元/人)、返乡创业人员(5000元/人)1.社保处于灵活就业缴费状态的人员;
2.申请人持有就业创业证;
3.注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返乡创业人员经营6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岗位补贴966元/人*月、社保补贴472元/人*月,最长享受期不超过36个月)按规定被安置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黄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稿)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参加实习实训满1个月(20个工作日),给予实习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同一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3个月,补贴标准最高3000元2022年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重点针对黄石市十二大产业链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毕业在工业企业进行实习实训《关于服务重点企业用才需求做好2022年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通知》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补贴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八)戒毒康复人员;(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3200元/人。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2.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由就业部门认定成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需是户籍地址在乡镇、村地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7西塞山区卫健局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8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级别规定补助。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8西塞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对全区符合条件的264名优抚对象(伤残人员82人,发放标准每人10140元-106670元/年不等;三属5人,发放标准每人27360元-33860元/年不等;在乡复员军人2人,发放标准每人1825元/月;带病回乡5人,发放标准每人705元/月;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43人、发放标准每人按服役年现计算每服役一年50元,每月50元标准不等;两参人员127人,发放标准每人750元/月。)优抚对象需为西塞山区户籍,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均为无工作单位未享受职工退休金、两参人员均为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9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10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1.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2.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11退捕渔民捕捞证回收资金退捕渔民捕捞证回收资金1、对长江流域有证渔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按9.6万元/艘标准直接发放有证渔民(含船、网和证三各方面的补偿)。只针对长江流域有证渔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水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
12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资金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资金1、对长江流域有证渔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按0.72万元/人标准直接发放有证渔民只针对长江流域有证渔民《省财政厅关于拨付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过渡期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2号)
13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物资和现金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70元、1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当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