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发【2024】11号
关于印发《西塞山区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
(2024年版)
一、关于绩效评价概况
1、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指引。
4、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5、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区直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7、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5)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办法,与项目有关的业务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6)项目设立的依据和目标,相关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档案、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报告,相关统计报表、总结报告等材料;
(7)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关于绩效评价内容及方法
8、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4)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5)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6)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9、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10、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关于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11、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市直各单位全覆盖自评,根据市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涉及重点项目的市直单位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12、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13、本指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4、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15、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16、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评价结论及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7、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 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区直各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区直各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19、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
20、区直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自评结果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1、区财政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评审结果为差、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将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以及自评质量抽查结果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22、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重点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重点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23、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对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相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的项目适当进行整合,实施联合集中采购。
24、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25、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五、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责任
26、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7、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指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8、区直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要按照本指引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采购单位名称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采购方式 | 预算金额(万元) | |||
项目概况 | |||||
中标(成交)供 应商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中标(成交)供 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
验收日期 | 验收意见 | ||||
验收人员(采购方) | 验收人员(供货方) | ||||
第三方人员是 否参与验收 | 1.□否; 2.□是,身份: ,姓名: 身份: ,姓名: | ||||
备注 |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经济 性指 标 | 16 | 预算编制 | 政府采购预算 | 除不可预见因素外,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扣2分。 | 2 |
采购需求 | 需求合理性 | 采购需求是否合规、完整、明确,是否准确、细化。采购需求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是否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按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
资金效益 | 资金节约率 | 对比预算的资金节约率,公式:资金节约率=(预算额-合同额)/预算额,节资率在5—10%得2分,10%及以上得4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 4 | ||
资金支付进度 | 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超过15日支付资金的,扣1分;超过30日支付资金的,扣2分;超过40日支付资金的,扣3分;超过50日以上支付资金的,扣4分。 | 4 | |||
效率 性指 标 | 22 | 采购计划备案 | 采购计划编制规范 | 是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计划所附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单项实施计划执行 | 方式合理性 |
采购方式未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相契合,扣2分。 | 2 | ||
实施及时性 | 采购计划备案后未在拟实施月份启动采购程序,扣2分。 | 2 | |||
采购执行效率 |
采购成功率 | 采购活动未一次完成,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废标重新采 购的,扣1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扣3分。 | 4 | ||
质疑处理时间 | 出现质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答复,扣2分。 | 2 | |||
确定中标(成交)时间 | 评审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发出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书。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2分。 | 4 | |||
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备案合同,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2分。 | 4 | |||
有效性指标 | 30 | 验收组织 | 履约规范性 | 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外,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扣3分。 | 3 |
合同变更合规性 | 合同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扣3分。 | 3 | |||
项目验收 | 政府采购合同 | 是否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是否遵循采验分离原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验收结果 | 验收结果未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扣2分。 | 2 | |||
需求达成度 | 采购结果未真正满足采购需求和达成采购目标的,扣4分。 | 4 | |||
政策功能 |
政策落实 | 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优购、强购政策,中小企业扶持、“政采贷”扶持政策是否落实,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6 | ||
项目效益 |
实施效益 |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根据效益情况合理计分。 | 4 | ||
满意 度调 查 |
调查对象满意率 | 政府购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满意度及社会调查满意度,根据调查情况合理计分。 | 4 | ||
公平性指标 | 32 | 资格条件 |
供应商基本条件 | 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查询。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 止。 | 4 |
评审办法 | 需求相关性 | 评审办法选择未与需求相匹配,扣2分。 | 2 | ||
评审因素合理性 | 评审标准是否量化,价格分值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评审因素是否与质量和服务相关。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 分,扣完为止。 | 6 | |||
采购文件 | 需求相关性 | 是否与采购需求内容一致,是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每存在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6 | ||
内容合规性 | 未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扣2分。 | 2 | |||
文本规范性 | 采购文件是否完整。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信息公开 |
信息发布媒体 | 意向公告、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信息发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 止。 | 4 | ||
信息内容完整性 | 信息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文本规范性 | 未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公告范本,扣2分。 | 2 |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序号 | 指标内容 |
1 |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2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3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4 |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5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6 |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 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7 | 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
8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9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
10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