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区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级与街道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3、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调整预算和区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区直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票据。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6、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正方案,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并提出税务建议。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8、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各项支出。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9、参与全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区级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负责区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10、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
11、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会计从业资格。
12、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中央和省市下拨专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3、负责建立好新新农保资金专户,制定和执行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60岁以上参保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数据复核汇总工作,及时、准备地为政府预算提供经费安排数据。加强与新农保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好新农保信息平台,搞好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和资金的拨付,负责财政系统和社保经办机构新农保的财务培训。
二、机构设置
核定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间2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过渡期间增设书记1名。
下设事业单位2个,财务核算中心(区国库集中收付局)、政府采购中心,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