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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政策解读

  来源:西塞山区政府    时间:2024-05-17 08:49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24-05-17 08:49:26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深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执法服务,大力推进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设,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了修订。

问:此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裁量基准修订,重点对照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了管委会今年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容错清单,力求将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固化。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对原规定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包容审慎原则,明确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结合执法实践,对原规定第七条依法不予处罚、第八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九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不适用于我局系统的情形条款进行了删除,其他情形的表述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同时将我局在探索实践中提炼的《容错清单》做法在文中予以了固化。

三是结合前述条款和法规清理情况,对裁量基准规定附表各项内容对应增加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已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了调整。

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不予处罚有哪些情形?

答:(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的包容免罚清单所列情形。

(六)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从轻处罚有哪些情形?

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从重处罚有哪些情形?

答:(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13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文件: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